廣東省科學院新材料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管理工作規定
為做好廣東省科學院新材料研究所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吸引國內外優秀青年科研人員到站從事高水平的科學研究,促進廣東省科學院新材料研究所的科研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5〕87號)、國家人社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20號)及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有關規定,參照《廣東省科學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工作規定》(粵科院人字〔2018〕101號),結合本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管理機構與職責
根據博士后的管理要求,本所的博士后管理工作主要由廣東省科學院新材料研究所博士后管理辦公室(簡稱“所博管辦”)、科研質量部和各業務部門實施,具體職責如下:
所博管辦負責博士后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與本所黨群人事部合署辦公。具體職責包括博士后招收、博士后進出站手續辦理等;制定博士后管理規定及工資、福利待遇標準,負責博士后年度考核結果的運用;人事檔案的接收和轉送;與上級博士后主管部門的聯系和政策指導等。
科研質量部主要負責組織檢查博士后日常業務、博士后在站業績成果考核和項目申報管理工作等。
各業務部門主要負責指導、審定博士后的科研方向與課題研究,承擔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事務。組織完成對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考核與評估;協助所博管辦做好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
博士后研究人員(以下簡稱博士后)系國家正式職工,也是本所的科研人員,按國家規定享受本所在職人員的相應福利待遇,但不列入本所正式編制。
第三條 招收計劃
(一)凡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的研究人員,根據所在部門的科研任務情況,經各業務部門和所領導審批同意后,可提出申請招收博士后。
(二)各業務部門于每年12月份向所博管辦提交下一年度博士后招收計劃。
(三)由所博管辦根據各業務部門招收計劃,擬定年度招收計劃并報所長審批。
第四條 進站的申請與審批
(一)具有博士學位,品學兼優,身體健康,近3年內獲得博士學位且未從事過博士后工作,原則上年齡在35周歲以下(不到36歲生日),特別優秀的可放寬至40周歲以下。申請從事第二站及以上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員,獲博士學位的年限不受限制。
(二)博士后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出站或中途退站后,如已經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時間未滿4年,即可再次進站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總在站時間不得超過6年。
(三)在職人員不得兼職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委托培養、定向培養和在職工作人員申請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須征得原單位的同意,并提供原單位出具的脫產證明。
(四)申請者應提前向廣東省科學院新材料研究所提交書面申請,面試通過后,須在中國博士后網上辦公系統中提交進站申請,并提供紙質材料(一式3份,1份原件,2份復印件,審核人簽名并加蓋公章)。
1.博士后進站申請表(網上填報打印);
2.兩位專家(正高級)的推薦信(留學回國博士和外籍博士申請在國內做博士后,至少提供1份國外導師或科研項目負責人的推薦信);
3.博士后進站審核表(對出站后可自由選擇工作的委托培養、定向培養和在職工作人員,還需由原單位出具可自由選擇工作的書面材料);
4.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項目指導小組考核意見表;
5.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項目立項表;
6.博士學位證書復印件;應屆畢業生尚未獲得博士學位證書的,可提供博士論文答辯委員會決議書(須加蓋培養單位學位委員會公章);
7.在國(境)外獲得博士學位的申請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或《中外合作辦學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外籍人員可提供中國駐外使館出具的博士學位認證書;
8.學歷證明;
9.有效身份證證明、護照(外籍人員);港澳臺人員提供該地區身份證;
10.辭職人員須提交原單位人事部門,或地方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出具的辭職證明;
11.出國前注銷國內戶口者須提供戶口注銷證明;在國外獲長期居住證的人員,須提交國外長期居住證復印件;
12.本單位認可的三甲醫院體檢合格證明;
13.已獲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含中級職務)人員,須提交專業技術職務證明復印件;
14.原單位或所在地的計生證明;
15.已婚人員,須提交結婚證明復印件;
16.廣東省科學院博士后進站考核表(進省科學院博士后工作站需提供);
其他特殊情況所須材料:
17.現役軍人應由所在部隊師以上干部部門出具同意脫產做博士后研究的證明;
18.轉業(復員)軍人須提供軍官轉業證(復員證),或原軍隊干部部門出具的同意轉業(復員)的證明,或相關干部部門的轉業(復員)批函;
19.公務員辭去公職須提供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即《公務員辭去公職批準通知書》);
20.進站相關材料電子版本(1份)。
(五)博士后的進站面試與錄用
進站面試主要是對申請者的思想表現、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進行評議。堅持擇優選拔、寧缺勿濫原則,根據年度招收計劃遴選招收博士后。所博管辦根據面試結果向被錄用的博士后發出錄用通知書,辦理有關進站手續。
第五條 進站管理
(一)被錄用的博士后持錄用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進站。逾期30天不報到者,取消進站資格。因故不能如期進站者,須事先請假,經部門負責人、所長審批通過后可延期進站。
(二)博士后進站前應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格檢查,持體檢證明進站,體檢不合格者自動取消進站資格。????????????????????????????????????????????????????????????????????????????????????????????????????????????????????????????????????????????????? ?????????????????????????????????????????????????????????????????????????????????????????????????????????????????????????????????????????????????????????????????????????????????????????????????????????????????????????????????????????????????????????????????????????????????????????????????????????????????????????????????????????????????????????????????????????????????????????????????????????????????????????????????????????????????????????????????????????????????????????????????????????????????????????????????????????????????????????????????????????????????????????????????????????????????????????????????????????????????????????????????????????????????????????????????????????????????????????????????????????????????????????????????????????????????????????????????????????????????????????????????????????????????????????????????????????????????????????????????????????????????
(三)博士后進站3個月內,必須作開題報告,此工作由各業務部門負責,并將開題報告送科研質量部和黨群人事部備案。研究計劃根據各業務部門的科研需求,由博士后本人提出,并取得合作導師及研究所的同意。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課題應力求結合本所承擔的重點科研任務。
(四)應屆畢業生進站時提供博士論文答辯委員會決議書的,須在進站6個月內提供博士學位證書,否則將予以退站。
第六條 工作期限
(一)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為2年,根據研究工作實際需要,可提前出站或適當延長在站期限,但在站工作時間不得少于21個月,最長不得超過4年。期滿后,必須流動出站或轉至下一站。博士后超出延期在站期限1年的,本所有權對其作出退站處理。
(二)博士后如提前完成研究項目,由本人申請,經合作導師、所在部門、科研質量部和所博管辦批準,可申請提前出站。提前出站申請應在進行出站答辯1個月前提出。博士后的工資、科研經費、住房等待遇自出站之日起停止。
(三)博士后如未完成研究項目或因項目需要,由本人申請,合作導師同意,經所在部門、科研質量部、所博管辦、所長批準,可申請延期出站。延期出站申請應在出站規定時間1個月前提出。延期期間的工資待遇按照《廣東省科學院新材料研究所博士后待遇及考核管理細則(試行)》(粵科院新材人字〔2022〕14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在站管理
(一)各業務部門要保證博士后在站期間的工作條件,提供必要的研究和實驗條件,定期組織在站博士后的中期考核和出站答辯;合作導師負責對博士后的科研工作進行指導;科研質量部定期對在站博士后業績成果進行考核;所博管辦根據考核結果發放其相應的考核年薪。
(二)博士后進站后第11至13個月內,必須進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按年度進行,主要對博士后的研究工作進度、研究水平和綜合素質、能力等進行考查評價;合作導師及科研團隊應對博士后在站期間的工作表現(數量、質量、態度)進行綜合評價,將評價意見填入《博士后中期考核表》(以博士后所在各流動站或工作站的中期考核表為準)。
(三)博士后在站期間參加科研團隊的年度考核。
(四)博士后在站期間參加全所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考核時間為每年12月);
(五)博士后在站期間的科研成果應以本所為第一署名單位(流動站另有規定的除外)。
博士后申請出站至少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所從事研究領域的一流雜志發表(含已被接受)論文不少于2篇。
2.撰寫獲得省級有關部門采納的咨詢報告1份(前兩名)及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核心期刊研究論文1篇。
3.申請并公開發明專利2件(前兩名)及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核心期刊研究論文1篇。
(六)博士后獲得的科研成果獎勵按照本所相關的獎勵辦法執行。
(七)博士后在站期間可以申請3個月以內的公派出國(短期學術交流、短期科研合作等)以及法定節假日的因私出國,但出站前三個月內不受理出國申請。博士后申請出國需經合作導師、所在部門及所長審批同意,申辦程序及派出管理等按本所有關文件執行。與國外聯合招收博士后,出國事宜按廣東省科學院公派出國管理辦法執行。對人事關系(含檔案)不在本所的博士后,不予受理各類出國申請。
(七)在國外取得博士學位的博士在本所做博士后,原則上在國內進行博士后工作。如有重大國際科研項目,由博士后的合作導師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在國外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在國外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應簽訂相關協議。
第八條 退站規定
(一)博士后在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退站:
1.進站6個月后仍未取得國家承認的博士學位證書的;
2.提供虛假材料獲得進站資格的;
3.中期考核或出站答辯不合格的;
4.嚴重違反學術道德,弄虛作假,影響惡劣的;
5.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嚴重違反院、所有關規章制度,造成嚴重后果的;
6.不能完成規定的科研考核任務的;
7.因曠工等行為違反本所勞動紀律規定,符合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情形的;
8.長期患病難以完成研究項目的;
9.出國(境)逾期不歸超過30天的;
10.未經同意私自出國(境)的;
11.合同(協議)期滿,無正當理由不辦理出站手續或在站時間超過4年的;
12.其他情況予以退站的。
(二)對予擬退站的博士后人員,由合作導師、所在部門和所長審批同意退站處理的,由博士后本人在博士后管理系統中提出申請,并提交相應的紙質材料到所博管辦,所博管辦協助將材料報至博士后工作站或流動站審批。
(三)博士后在站期間因個人特殊原因提出退站的,本人須提前3個月提出申請,經合作導師、所在部門和所長審批同意后,按國家、廣東省和本所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后,方可辦理退站手續。
(四)退站人員不再享受博士后待遇和期滿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員規定的相關政策,并退回相關費用。人事檔案、戶口轉至本所的博士后人員退站后,應將人事檔案按照有關規定轉至人事(勞動)關系接收單位或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將戶口按照有關規定遷至進站前常住戶口所在地,手續自行辦理。
(五)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員的退站處理決定,存入個人檔案備案。
(六)退站人員經審批同意退站后,須在中國博士后網上辦公系統中提交退站申請,請提供紙質材料(一式3份,1份原件,2份復印件)。包括:
1.退站申請書;
2.廣東省科學院新材料研究所博士后退站申請表;
3.博士后研究人員退站表;
4.博士后研究人員退站情況說明。
第九條 博士后在站期間的待遇
(一)博士后在站期間工資待遇按照《廣東省科學院新材料研究所博士后待遇及考核管理細則(試行)》(粵科院新材人字〔2022〕14號)相關規定執行。
(二)享受與本所在職職工同等的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等福利待遇。
(三)個人戶口、配偶隨遷、子女入學等事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
(四)在站期間享受國家、廣東省和廣東省科學院及本所對博士后的相關政策支持。
(五)博士后在站期間,經本人申請,按照相關職稱評審規定,可參與廣東省專業技術職稱評審。
(六)博士后從出站或退站下月起停發工資、福利及各類補助。
第十條 出站管理
(一)博士后工作期滿須出站,或轉到另一設站單位從事博士后工作。優秀的博士后出站可以優先考慮留所工作。
(二)博士后在工作期滿時應完成相應的科研項目及合同中所規定的科研考核任務,按規定格式撰寫博士后研究工作報告。
(三)博士后出站前需進行出站報告。出站報告會主要對博士后的科研項目完成情況、論文發表情況、參加學術交流情況以及個人綜合素質情況等進行全面考核、評價。合作導師、專家組、研究所負責人分別將博士后各方面的考核意見填入《博士后出站報告答辯考評表》(以博士后所在流動站或工作站的出站答辯表為準)。
(四)博士后出站答辯要求
1.《博士后研究工作報告》評閱:博士后研究工作報告評閱需聘請7位同行專家(正高級職稱)評閱,其中至少3位為所外同行專家,博士后研究工作報告評閱人由博士后所在業務部門自行確定、聘請。通過5位同行專家評審,并同意組織答辯的博士后研究人員,博士后所在業務部門方可組織進行博士后出站答辯(省科學院工作站博士后需完成此項)。2.出站答辯:答辯委員會至少由5位同行專家(正高級職稱)組成,其中至少有2位所外同行專家。出站答辯專家原則上應與博士后研究工作報告評閱專家不同。
3.答辯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獲答辯委員會2/3以上票數(含2/3)同意,答辯通過。
(五)博士后通過出站答辯后辦理出站手續,需在中國博士后網上系統中提交出站申請,并提供以下紙質材料(所有材料一式3份,1份原件,2份復印件,審核人簽字并蓋章):
1.博士后研究人員工作期滿登記表(網上填報打印);
2.博士后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審核表;
3.博士后研究人員接收單位證明材料:
(1)出站后選擇留所的或者流動到新單位工作的,提交接收單位接收函、商調函或同意錄用意見、勞動合同等過程性材料;
(2)如接收單位無人事管理權限,同時需出具接收單位在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的立戶證明(如人才服務機構的人事代理協議首頁及簽章頁的復印件并加蓋接收單位蓋章);
(3)出站后直接進二站人員需提交二站接收單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門同意進站的意見。
5.檔案是否存放本單位或指定檔案管理機構的證明;
6.廣東省科學院博士后出站答辯考評表(省科學院工作站博士后需提交);
7.廣東省科學院博士后出站審閱意見表(省科學院工作站博士后需提交);
9. 工作站(基地)博士后期滿出站報告及考核答辯會議記錄(流動站博士后需提交);
10.博士后研究報告5本(3份郵寄至收藏地,所博管辦1份,科學院博管辦1份);
11.在站期間獲得博士后基金資助者,提交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總結報告(網上填寫打印)、基金使用效益情況表(一式2份)、項目明細賬;
12.廣東省博士后專項經費結余表及財務明細;
13.廣東省青年優秀人才國際培養計劃博士后項目結題表(入選國際培養計劃博士后需提供);
14.有效身份證明;
15.學位學歷證(進站時還未獲得學位證書的需提供);
出站家屬需隨遷落戶的還須提供以下材料:
16.配偶、子女《戶口簿》(首頁和落戶人頁)復印件;
17.結婚證復印件;
18.配偶有效身份證明;
19.子女出生醫學證、獨生子女證或生育服務證復印件或女方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婚育證明材料。
其他特殊情況須提供的材料:
20.現役軍人博士后研究人員出站轉業(復員)到地方工作,須出具轉業(復員)證明,或軍師級以上干部部門同意轉業(復員)的證明,或解放軍相關干部部門的轉業(復員)批函;
21.博士后研究人員出站分配到軍隊工作,須出具軍隊師以上干部部門的接收函;
22.出國及回原籍待業人員須提供進站前最后一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檔案同意接收函;
23.進二站人員需提供二站接收單位博士后主管部門的同意進站函;
24.以上材料的電子版本(1份)。
(六)博士后出站前須到本所相關部門辦理離所手續并填寫離所清單,辦理出站手續后方可離所。
第十一條 經費管理
(一)博士后經費的使用與管理由各業務部門和科研質量部根據國家和廣東省關于博士后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博士后日常經費是指由國家、廣東省、研究所和科研團隊共同籌集的用于在站博士后科學研究、工資、生活補貼和日常管理的專項資金。
(三)博士后經費單獨立帳,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住房管理
(一)博士后在站期間可申請公租房,如已享受公租房,應遵守廣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住房管理的有關規定,愛護房內的一切設施,并自行交納房租、水、電、氣等費用。
(二)博士后出站時應主動通知綜合辦公室,由綜合辦公室負責檢查住房設施和情況,協助其辦理公租房退租并指導其辦理房租、水、電、氣等費用結算事宜。未辦理退還手續的,原則上不予辦理出站和離所手續。
第十三條 博士后戶口、配偶及子女的隨遷
(一)博士后進站,可在本所所在地落常住戶口。
(二)按廣東省有關規定,博士后在站期間,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系指18歲以下的未就業子女)不可以隨博士后流動落戶。
(三)出站后需回原用人單位的,進站時原則上不辦理遷戶手續,但須將組織關系介紹到本所。
(四)博士后在站期間,其未成年子女入托、入學等有關事宜,按廣東省及廣東省科學院有關規定辦理。
(五)人事關系(含檔案)未遷入本所的博士后,不予辦理其有關落戶事宜。
(六)博士后期滿出站后流動到其他單位或下一站的,須將戶口遷出本所集體戶。
第十四條 檔案管理
(一)本所博士后人員的檔案由本所委托廣東省人才市場負責管理。
(二)博士后工作期間的重要材料、檔案的存儲和保管由黨群人事部負責,進站和出站的相關紙質材料歸入博士后檔案,所有歸檔文件的復印件留存所博管辦,并將電子版材料掃描件進行備案。
(三)歸檔范圍
根據博士后進出站管理工作的需要和人事檔案材料歸檔的有關要求,應將以下材料歸入博士后階段檔案,其中1-6項應歸入博士后人員人事檔案:
1.博士畢業院校開具的《就業報到證》(應屆博士畢業生做博士后開具);
2.加蓋設站單位公章的《博士后研究人員進站備案證明》;
3.《博士后研究人員進站審核表》;
4.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表(考核時間為每年12月);
5.專業技術職務或職稱證明或評定材料;
6.《博士后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審核表》(退站人員保存《博士后研究人員退站表》);
7.進站學術考核材料;
8.進站時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或工作協議;
9.中期學術考核材料;
10.出站學術考核材料;
11.《博士后研究工作報告》;
12.博士后人員出站人事關系調轉材料(如行政、工資關系轉移介紹信、檔案轉遞通知單等);
13.其他具有保存價值或干部人事檔案應歸檔材料。
(四)博士后人員期滿出站后,依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隨博士后研究人員人事關系傳遞;退站博士后研究人員,其在站期間人事關系檔案應在歸檔后將人事檔案按照有關規定轉至人事(勞動)關系接收單位或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人事檔案未轉入的,應將其博士后期間檔案轉遞到其人事(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或單位指定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
第十五條 就業工作
(一)博士后就業工作根據雙向選擇、自主擇業的原則進行。
(二)定向、委培博士后應回原單位工作,如果留所或選擇新的工作單位須由原單位人事部門出具同意意見。
(三)現役軍人博士后的工作安排須通過軍隊相關部門。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廣東省科學院新材料研究所博士后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